我為何支持律師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當前,在我國,即使有取得律師證書,還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原則上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現在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該地區執行律師業務。隨著會計師法在2016年4月20日修正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後,律師界忽然之間又對於律師法是否可以採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的老議題,又重啟激烈的討論。

 

一、看看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律師

在中國、日本、韓國,只要你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並接受實務訓練或實習期滿合格,再加入任何一個地方律師公會(或協會),你就可以在這個國家的任何地區執行律師業務。在美國,則是在通過某一個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後,加入該州的律師公會,你就可以在美國這一個州執行律師業務。幾乎可以這麼說,在這個世界上,每位在某一法律區域(一國或美國的一州)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只要加入該法律區域內的一個地方性或全區性的律師公會,就可以在這整個法律區域(一國或美國的一州),執行律師業務。唯獨台灣,即使你取得台灣這個法律區域的律師資格,如果只有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那你只能在這個地方律師公會所在的縣市區域執業;想要在其他縣市區域執業,你必須加入該縣市區域內的地方律師公會。台灣不過是一個蕞爾小島,鐵路公路的交通都極為方便,整個台灣都在一套法律區域、一日生活圈之內,但是卻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限制每一位律師必須加入一地之律師公會、並繳納相當之入會費與月費,才能到該地的法院出庭、才能在該地執行律師業務。此種制度,已經對於律師的執業自由與工作權,造成不合理的阻礙。
 

二、看看我國其他的專門職業人員

我們看看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的現況,建築師在2009年、技師在2011年、會計師在今年(2016),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制度。地政士則是一開始就實施。會計師與地政士的全國執業,導致了律師只能眼睜睜看著會計師可以在台北、台中、高雄的高等行政法院及各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地政士也可以在全國各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而我們律師卻只能在其有入會的地區承接各類訴訟與土地登記案件。如此限制律師執業區域的制度,並不合理。
 

三、地方律師公會的存在

反對者以各地方律師公會可能會因而式微,各地方律師公會現有的任務,例如在職進修、律師自治與懲戒、在地院檢的窗口與福利等等,可能終止;而且也可能會發生公會月費大幅提高的壞處。但是,我們應該要瞭解,無論是全國律師公會或是地方律師公會,都是為了服務全國所有個別的律師,是因為全國所有的律師,才有其存在價值。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制度,並沒有要消滅各地方律師公會。實施後,是有可能造成在地律師人數過少的地方律師公會,不得不與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合併。但這也是基於律師公會服務成本上的考量,由具有適度規模的律師公會來提供服務,會更為適當。而且,入會費與月費不會大幅提高,因為各地方律師公會不會冒著流失會員的風險,予以大幅提高。又原有地方律師公會能提供的福利,或許會有適度的縮減。但對於律師們的服務或律師們共同利益的維護,相信不會有所妨礙。因為大型地方律師公會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承擔更為重大的責任;何況,律師們也經常自己爭取權益。至於,在職進修,不一定執著由單一地方公會舉辦;在網際網路時代,可以由多個地方公會合作聯合或輪流舉辦,並透過視訊演講與互動。律師公會更可以將課程錄製下來,儲存於雲端,供會員線上進修。有些事務,甚至要由大型律師公會來做,才能做得起來、才會做得更有效率,例如組織各專業法律領域的專門委員會來研究、或提供品質更好的在職進修(例如中國上海市律師協會成立律師雲學院,以專用的錄音棚與專業級的錄音設備,製作高品質的課程,向全中國的律師開放線上學習)。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施行後,我們期待各地方公會的合縱連橫,一起為在地與全國律師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大型公會也能將其更為廣泛的資源向其他地方的律師開放,或是由全國性律師公會提供服務。

需要先研究好「配套」措施,再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嗎?個人淺見以為,沒有必要。直接由立法院修法,付諸實行,即可;頂多訂定個期限延後施行。何況,如果這個配套措施是要研究出各律師公會入會費與月費的額度,別忘了,各地方律師公會都是各地方的律師自治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自有能力以最適的費用規模來因應這個變局;而各位律師也會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的決定,做出適當的選擇。
 

四、結論

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我贊成早日修法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在〈“我為何支持律師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中有 3 則留言

  1. 瞭解了,非常感謝。立法理由謂「一、原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整併為本條。
    二、原律師欲於全國執業,須加入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始得為之,迭有律師認為對律師執業形成過重之限制,然本法本次修正後,律師既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為便利其執業,自得使其於符合本法所定條件下,於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執業,爰於本條明定之。」其實台灣就這麼小,以日本來說,搭新幹線一個小時上下班的狀況其實是相當常見。這換算成台灣,即是台北至台中距離。還要切成N個律師公會實在是不太有必要。

  2. 您好,感謝您撰文討論此一問題,讓我們瞭解律師執業之限制。想寫文章引用您的見解

    1. 沒問題。
      不過,在2020年1月15日修正之《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所以,現在已經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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